第一条 为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事业单位诚实守信、依法依规履职尽责,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 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 号)、《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31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7 号)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是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随机抽取一定比例,对其登记事项、年度报告等公示信息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区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第四条 建立事业单位名录库。凡在本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或由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均应纳入随机抽查对象范围。确定抽查对象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从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系统后台导出目前登记在册的事业单位名单,作为本次随机抽查的事业单位名录库。对出现核准登记设立新增或注销登记减少情况的,登记管理机关及时动态调整。
第五条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依托本级,协调多方的原则,登记管理机关凡是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均应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单。力量不足的,由编办协调其他科室执法力量参加,也可商请其他部门执法力量参与,还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招标第三方审计机构配合。上述人员确定后,作为本次随机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出现新增、调出、退休或岗位调整等情况的,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每年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法人的年度报告至少进行一次随机抽查工作,每次抽取比例为 1%—3%。当年已经被抽查的事业单位法人,不再计入本年度内抽查的基数。对有投诉举报或者明显违法行为线索的,应及时对事业单位法人进行实地核查,不计入本年度抽查的基数。
第七条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登记管理机关在本级事业单位名录库中,通过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网站后台提供的“随机抽取”功能模块设定的程序完成随机抽取工作。执法检查人员按照分组原则,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领导组随机抽取 1-2 名,成员组随机抽取 1-2 名。编办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监督随机抽取过程。随机抽取完成后,结果提交软件系统记录备案。随机抽查应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八条 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登记事项、年度报告的具体内容制定抽查内容清单,登记管理机关对下列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及时性和合法性进行抽查:
(一)年度报告报送及公示情况;
(二)证书刊载事项和实际情况是否一;
(三)资产损益情况;
(四)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五)从业人员情况;
(六)对《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七)网上名称注册使用情况;
(八)相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及有效期情况;
(九)绩效和受奖惩及诉讼投诉情;
(十)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
(十一)有关年报公示的事业单位委托意见和举办单位意见(含保密审查意见)填写情况;
(十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单位印章使用情况,《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是否置于事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采取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络监测、专项审计等方式进行抽查。抽查前,向抽查对象印发《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通知书》(见附件 1),对抽查时间、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做出安排。同时,组织相关执法人员培训,对随机抽查的工作流程、抽查方式、抽查内容和相关规定进行讲解,统一标准和尺度。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抽查通知书确定的时间、抽查形式和内容组织检查。
(一)实地核查。1、召开座谈会听取被抽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情况介绍。2、查阅有关文件资料。3、实地查看单位运行状况。4、核对“抽查内容清单”有关事项。
(二)书面审查。1、书面通知被抽查单位,列出抽查内容清单,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2、依据抽查内容清单,核实证明材料。
(三)网络监测。根据系统后台统计情况,对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和年度报告公示情况进行系统监测,对应公示而没按期公示的或公示信息有明显问题的事业单位进行督促或通告。
(四)专项审计。对有必要进行“资产损益”情况审计的事业单位,可由同级审计部门或招标进入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其相关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抽查工作的重要依据。
(五)综合模式。上述抽查方式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可单独使用,也可综合选用。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被抽查的事业单位法人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工作证件。检查人员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核查记录表》(见附件2),如实记录核查情况,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和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开展抽查,事业单位法人应主动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事业单位法人不予配合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报其举办单位,并通过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抽查工作结束 5 个工作日内,执法检查人员根据。抽查情况依法对事业单位法人作出正常、违法违规、拒绝接受检
查等明确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将抽查情况、结论和处理意见报编办领导审定。
第十三条 抽查工作结束 20 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通过“机构编制网”等官方网站及时向社会公示,并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检查中发现事业单位法人有违反登记管理规定情形的,发出整改通知书,抄送其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对涉及问题需要其他部门处理的,按程序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档案按照“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由执法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记录。
第十六条 市县登记管理机关未依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