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各部门申报的机构编制事项,在编办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机构编制事项不跨月处理,属区委编委会及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决定的事项及时向区委编委会及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汇报。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对收到的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30日内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审查并办结,对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对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对收到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30日内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审查并办结,对准予变更登记的发给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对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作者: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