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的科学化、标准化和动态化管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4]17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4]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行政审批事项的新增、取消、调整和公开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事项包含本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审批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或下放本区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三条 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区人民政府建立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部省在夷单位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列入区人民政府的《目录》。
行政审批的实施、监督和公开等应当以《目录》为依据,未纳入《目录》的事项,任何部门不得实施。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审改办)是《目录》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级《目录》管理工作,对行政审批事项组织实施清理、编制目录、动态管理、发布信息、统计分析、考核评估及日常监管。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目录》所列行政审批机关的职责审查工作,并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对行政审批事项提出调整意见。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目录》所列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和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本级《目录》纳入集中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规范实施。
各行政审批机关根据《目录》开展本单位行政审批工作。
第五条 《目录》实行分级管理和统一监管。审改办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和调整《目录》,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涉密事项除外)。
审改办应当将《目录》及相关信息报市级审改办备案。
第六条 《目录》应当包括行政审批事项编码、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审批部门、审批类别、设定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法定期限、承诺期限、申请材料、示范文本、联系方式等要素和内容。涉及收费的,应当明确收费依据和标准;涉及前置审批的应当明确前置审批事项名称和实施机关。
对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制定标准化实施办法和后续监督管理办法,但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变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素和内容,不得将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审批环节、步骤等拆分实施。标准化实施办法和后续监督管理办法的规范,由审改办另行制定。
第七条 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严格依法设定。区人民政府不新设行政审批事项。
第八条 《目录》中的行政审批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取消或调整:
(一)上级人民政府予以取消或调整的,或设定依据己经失效、废止或修改的;
(二)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三)通过制定行业标准或事后监管等其他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
(四)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审批且该审批职能可由一个部门承担的,因行政审批机关职能变更调整由其他部门实施的;
(五)行政审批事项要素变更调整的;
(六)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下放审批层级的;
(七)其他应予以取消或调整的情形。
第九条 行政审批机关拟新增、取消、调整或变更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审改办提出申请。
行政审批机关实施依据有关规定新增的行政审批,应当在正式实施行政审批的40个工作日前,向审改办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取消、废止或调整的,以及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定依据已经失效、废止或者调整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发布后,或设定依据失效、废止或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向审改办提出申请;因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需调整审批机关的,在调整事由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由新行政审批机关商原行政审批机关报审改办备案。
审改办应在收到行政审批机关的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条 《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审改办在行政审批事项新增、取消、调整或变更等情况核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目录》及相关信息,并报上级审改办备案。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同步更新本单位《目录》及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对接全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管理系统,实现对行政审批事项新增、取消、调整或变更过程和结果的信息化管理,做好《目录》信息和资源交换共享。
第十二条 《目录》在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改办以及各行政审批机关门户网站和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办公地点公布,完善行政审批查询系统,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后评估制度。本级人民政府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纳入目标考核评价体系。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后评估,每年年底前将行政审批事项的运行、监管、有关中介组织服务、社会评价以及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等,报送审改办,由审改办汇总分析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上一级审改办。行政审批机关根据评估结果,需要调整或变更行政审批事项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审改办应当会同机构编制、法制、监察等部门定期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评估,对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行政相对人反响强烈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提出清理意见,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审改办要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审批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设定依据、审批部门、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审批期限和收费情况等进行监督。行政审批机关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审改办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当依法处理、及时纠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告本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审批事项的新增、取消、调整以及行政审批事项的组织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行政审批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
审改办和行政审批机关要建立制度、畅通渠道,通过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依法反馈办理情况、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察等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审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